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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四方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四方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四方锅炉辅机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四方锅炉辅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320144-8,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1-84。法定代表人:张斌,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130703195911171257。委托代理人:王进喜,该公司供应科科长,身份证号:130703195603011219。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8124765-X,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长梁沟镇羊圈沟村。法定代表人:任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四方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记录,无产权登记,公司全面停产,已列为2018年关闭企业名录,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霍新利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效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