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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建新、吴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建新,吴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号五楼。法定代表人吴敌,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建新,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吴敌,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长沙市开福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建新、吴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1337号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5)长仲裁字第1337号裁决即长沙市开福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建新、吴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