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维迅泰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虎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9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维迅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毛玮峰,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虎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郭保生,总经理。原告上海维迅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虎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6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上海虎鲨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确定由审判长黄小山、审判员金涛、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被执行人上海虎鲨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无证券帐户,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帐户保证金在申请诉讼前已提取,目前根本无法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6469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宸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