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与被告林燃、王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林燃,王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973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法定代表人:赵向阳,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红,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亮被告:林燃被告:王峰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与被告林燃、王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27544.00元,由原告负担13772.00元,退回原告13772.00元。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