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终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汪海燕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52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海燕,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海燕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京0106刑初9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海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汪海燕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汪海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汪海燕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汪海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汪海燕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海燕撤回上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刑初9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明审 判 员 金昌伟审 判 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万琨书 记 员 韩梦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