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执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春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春来,阮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310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城广清大道113号。法定代表人:刘辛元。被执行人:江春来,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阮燕飞,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申请执行人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春来、阮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江春来、阮燕飞名下房屋均已被本院另案[(2016)粤1802执859号]查封处理,本案依法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此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听证,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江春来、阮燕飞名下房屋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理,本案依法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31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汤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