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5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5140李道广与李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广,李小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5140号原告:李道广,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告:李小雷,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小面)舍村(小面)舍庄51号。原告李道广诉被告李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道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道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小雷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照月息三分计算至给付之日。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3日被告以家里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当时口头承诺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息3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被告李小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被告以给工厂工人发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和收条一张,其中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李道广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借款人:李小雷2017.元.23”,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到李道广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收款人:李小雷2017.1.23”。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200000元。借款发生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收条、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被告李小雷作为借款人向原告李道广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原告向被告给付了现金,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李小雷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自2017年7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道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小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