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付英冰与黄俊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英冰,黄俊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2020号原告刘付英冰,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黄俊奇,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英冰诉被告黄俊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付英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付英冰负担。审判员 曹振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中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