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5执10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小虎与徐修保、洪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虎,徐修保,洪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10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小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徐修保,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洪金凤,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25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修保、洪金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11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修保、洪金凤价值10115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