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9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黄思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黄思予,黄建忠,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9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负责人:汤岭,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思予被执行人黄建忠被执行人王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浙0185执9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建忠名下牌号为浙A×××××的小型客车一辆及被执行人王莉名下牌号为浙A×××××的小型客车一辆,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浙0185执9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建忠、王莉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云筝苑9(9幢整幢)(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北字第××号、30××09号)的房产。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建忠名下牌号为浙A×××××的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莉名下牌号为浙A×××××的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建忠、王莉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云筝苑9(9幢整幢)(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北字第××号、30××09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芳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