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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巫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2刑初54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厦门XXX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2017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7]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顺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16时19分许,被告人巫某驾驶闽D×××××号轻型箱式货车(车主厦门XXX物流有限公司)沿同安区环城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乐海城市广场路段,碰撞到前方同向同车道行驶的付某驾驶的闽D×××××号轻型普通货车尾部,致闽D×××××号轻型普通货车被撞后偏离本车道撞上右前方在相邻车道上由徐某2驾驶的自行车,造成三车损坏、徐某2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损害后果。经厦门市公安局同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巫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巫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被带回同安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厦门XXX物流有限公司已经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巫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付某、徐某1、姚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调解书、谅解书、付款回单、支付结果查询回单等书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行驶速度检验鉴定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诉讼文书以及被告人巫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起诉认为,被告人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巫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期间判处刑罚,亦可考虑适用缓刑。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委托福建省宁化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巫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经调查后出具的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巫某矫正条件成熟,建议采取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巫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所在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巫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巫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但认定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而提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 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纪春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