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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瑞与白云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白云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黄瑞,男,199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宜春市。被执行人:白云剑,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樟树市。黄瑞与白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白云剑偿还申请人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18.5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4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我院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时,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我院立即进行了查封,等待法院处置结果。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仍应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15.33万元及利息。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2执4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共计14.1936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