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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子林、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子林,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893号申请执行人:郭子林,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本院在执行郭子林与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戴 伟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书记员 单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