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执14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4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鲁某某,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群和家园。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阳光佳园佳欣阁104室,身份证号43062319701210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鲁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执14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国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