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1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王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王权,建德市尚都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843976124。法定代表人高强。被执行人王权,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建德市尚都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三都村苔溪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58652648X。法定代表人施克荣。本院依据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2017)浙0182执17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权名下位于建德市三都镇桔香嘉园2幢5单元609室的房地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权名下位于建德市三都镇桔香嘉园2幢5单元609室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