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恢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改梅申请执行孙金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改梅,孙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恢9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杨改梅被执行人孙金刚本院在执行杨改梅申请执行孙金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安阳市龙安法院扣押被执行人孙金刚电动三轮车(大安牌)一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金刚电动三轮车(大安牌)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志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