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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薛季与王孝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季,王孝信,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2046号原告:薛季,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被告:王孝信,男,194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民生路83号(公路局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6768109275。法定代表人:李强,公司经理。原告薛季与被告王孝信、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薛季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季承担。审判员  吕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