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杜建国与山西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国,山西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1676号原告:杜建国,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现住朔州市,电话:139XX****XX。被告:山西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利明职务:经理地址:太原市阳曲县北塔地新村2号楼6单元401室本院受理原告杜建国诉被告山西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西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故该案应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审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西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内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徐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