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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颜怿、莫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颜怿,莫最兰,韦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杨颜怿,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大化县。被执行人:莫最兰,女,1958年8月23日出生,瑶族,退休工人,住大化县。被执行人:韦伟生,男,1955年9月6日出生,壮族,律师,住大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颜怿与被执行人莫最兰、韦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被执行人莫最兰、韦伟生自行变卖了位于大化县大化镇新民路九巷27号有房产。因被执行人莫最兰、韦伟生有系列执行案件,卖房的款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杨颜怿得到兑现56836元。现被执行人莫最兰、韦伟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吉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