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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晓东与张会龙、双辽市辽西街吉兴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东,双辽市辽西街吉兴村村民委员会,张会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520号原告:谢晓东,男,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吉林北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辽市辽西街吉兴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双辽市辽西街法定代表人:赵品德,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向利,该村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智新,双辽市辽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会龙,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宪文,双辽市那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东诉被告张会龙、双辽市辽西街吉兴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晓东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晓东撤诉。审 判 长 王  玲审 判 员 :许文静人民陪审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智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