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尔禾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尔禾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810号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检察机关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罪犯陈尔禾,男,1964年6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钟刑二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尔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2013)常刑执字第4019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陈尔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2477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陈尔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至2019年1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监狱指派民警王南翔、徐玮提出假释建议,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国平、代理检察员申浩出庭发表检察意见,罪犯陈尔禾到庭接受讯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尔禾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该犯已履行完毕,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陈尔禾予以假释。检察机关在庭审中认为,经审核罪犯陈尔禾胡刚的现实改造表现和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假释,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尔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2015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且该犯的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宣读、出示的相关刑事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及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其妻吴敏为其假释提交了担保书,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了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同意对其接受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陈尔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尔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万扬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