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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简某某与陈某某、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陈某某,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101号原告:简某某,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陈某某,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宋某某,女,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宋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罗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