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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3、陈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陈某,王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998号原告:王某1,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2,男,1965年6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陈某,女,1967年2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某3,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陈某、王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宁尚书书记员  高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