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3、陈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陈某,王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998号原告:王某1,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2,男,1965年6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陈某,女,1967年2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某3,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陈某、王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宁尚书书记员 高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