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颜修敏与郭正荣、周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修敏,郭正荣,周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105号原告:颜修敏,女,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郭正荣,男,1964年9月16日生,苗族,住织金县。被告:周舟,男,1991年5月4日生,住织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住所地:织金县。代表人:彭刚。原告颜修敏与被告郭正荣、周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颜修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修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修敏撤诉。案件受理费3083元,减半收取计1541.50元,由原告颜修敏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明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