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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树国与刘晓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树国,刘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吴树国,男,194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刘晓林,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树国与被执行人刘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4446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晓林已给付36000元,余款已将被执行人刘晓林的工资予以冻结,直至履行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富玉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姜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春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