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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刑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志红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刑终24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红,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通许县。因涉嫌犯强奸罪,2016年12月2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通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志红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022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志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红撤回上诉。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翟晓培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