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37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庆银、卢传明执行实���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银,卢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7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朱庆银,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卢传明,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本院于2017年6月29作出(2017)鲁1403执3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卢传���名下所有的商品房合同(GF-2000_0171)位于苍圣大街中段路南,名门世家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鲁临2012房预售证第87号第3幢4单元601号房,建筑面积127.53平方米楼房一处。现因被执行人卢传明已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卢传明名下所有的商品房合同(GF-2000_0171)位于苍圣大街中段路南,名门世家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鲁临2012房预售证第87号第3幢4单元601号房,建筑面积127.53平方米楼房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成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