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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刑初1177号被告人赵轩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17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十行至第十一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羁押”,现更正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羁押”。原刑事判决书第九页第二十二行“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31年2月14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32年2月14日止”。审 判 长  李轶凡人民陪审员  闫月琴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若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