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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池善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56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池善沿,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福建省名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池善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4747元由池善沿承担。因池善沿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池善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池善沿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福建省名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138号],该案现在执行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138号案件一并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冬生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淑珍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