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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罗永春诉被告马艳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春,马艳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809号原告:罗永春,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熤,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艳红,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原告罗永春诉被告马艳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罗永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永春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子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