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罗永春诉被告马艳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春,马艳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809号原告:罗永春,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熤,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艳红,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原告罗永春诉被告马艳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罗永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永春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子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