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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银九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02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银九,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大同市矿区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银九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彪、张彦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银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9时左右,被告人白银九伙同他人在大同市城区白泊洼东街5号院,翻窗进入被害人武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邻居发现后逃跑。2016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白银九伙同他人在大同市新华街自助加油站东风里沟西平房4排撬门进入被害人张某家中实施盗窃。上述事实,被告人白银九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武某、张某报案陈述、证人甄某、樊某的证言、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2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被告人白银九的到案经过及其供述和对作案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银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银九为吸毒而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白银九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银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晓莉审 判 员  吕剑君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亚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