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永坤、葛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坤,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74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坤,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葛波,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王永坤与葛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葛波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7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