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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民、郑卫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民,郑卫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920号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裘日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杨子,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民。被告郑卫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民、郑卫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民、郑卫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潇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