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民、郑卫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民,郑卫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920号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裘日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杨子,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民。被告郑卫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民、郑卫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民、郑卫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潇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