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连芬、李艳东等与郭凤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芬,李艳东,郭凤杰,王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861号原告:李连芬,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原告:李艳东,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郭凤杰,女,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王凤兰,女,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李艳东、李连芬与王凤兰、郭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艳东、李连芬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艳东、李连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艳东、原告李连芬共同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佳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