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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艳华、邓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艳华,邓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4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德生,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黄骅镇大街南村。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82********。被申请人:宋艳华,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邓春明,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德生与被申请人宋艳华、邓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冀0983执保401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宋艳华驾驶的邓春明名下的起亚牌冀J×××××号小型轿车一辆于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德生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德生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艳华驾驶的邓春明名下的起亚牌冀J×××××号小型轿车一辆于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赵 路代理审判员  王庆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