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2执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黄新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黄新若,陈中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39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小南路银港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4503515-X。法定代表人李岐。被执行人黄新若,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陈中晓,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新若、陈中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138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03月07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5568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1483.52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二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系统中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工商登记信息。因二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于同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39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直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