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钱毅与程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毅,程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605号原告:钱毅,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相海,安阳市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红梅,安阳市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哲,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庆,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钱毅诉被告程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毅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毅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钱毅负担。审判员 李春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