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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钱毅与程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毅,程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605号原告:钱毅,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相海,安阳市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红梅,安阳市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哲,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庆,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钱毅诉被告程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毅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毅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钱毅负担。审判员  李春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