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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谈根宏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谈根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民初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124号。负责人陈建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少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谈根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谈根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63922.89元。2017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谈宏根外出打工,打工地址不详,且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民初5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耀涌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柯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