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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5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刚与吕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刚,吕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5516号原告:何刚,男,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阙冬燕,系何刚之妻,女,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吕宝金,男,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刚与被告吕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何刚负担。审 判 长  蒋翠容人民陪审员  黄福仁人民陪审员  胡宾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韦丽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