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5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刚与吕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刚,吕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5516号原告:何刚,男,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阙冬燕,系何刚之妻,女,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吕宝金,男,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刚与被告吕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何刚负担。审 判 长 蒋翠容人民陪审员 黄福仁人民陪审员 胡宾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韦丽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