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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693号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樊川大道。法定代表人袁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蜀天瑞光广场1栋5层6号。法定代表人陶思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0.00元减半收取为595.00元,保全费670,合计1,265.00元,由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 袁 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