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侯清文诉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清文,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741号原告侯清文,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托代理人许友国,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郴州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原告侯清文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查明: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据中,落款人为“张华”,而原告起诉的是被告张伟。经与原告确认,原告未能提供关于被告张伟的有关证据或身份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依照相关法律,原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清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侯清文。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东明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亚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