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0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耀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建德王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耀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建德,王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10012号原告:重庆耀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69号1单元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86204269L。法定代表人:周长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杨建德,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被告王娟,女,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原告重庆耀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强公司”)诉被告杨建德、王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耀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建德、王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耀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在2011年11月14日签订的《重庆耀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签订《重庆耀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渝BHXX**号车辆挂靠原告处经营,挂靠期���自2011年11月14日至2024年5月26日报废为止;被告按时在每月1日至3日向原告交纳当月服务费200元;如被告拖欠三个月以上未交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为30000元。后在合同履行中,被告自2015年12月起拒绝向原告交纳服务费,算至2017年6月,被告共计欠费19个月,同时被告也拒绝年审车辆和交纳保险费。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被告杨建德未到庭答辩。被告王娟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与二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签订《重庆耀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二被告将其所有的渝BHXX**号车辆挂靠原告处经营,挂靠期限自2011年11月14日至2024年5月26日报废为止;原告协助二被告办理车辆上户手续和年审并提供服务,代办各种证件寄保险理赔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管理;���被告应按时在每月1日至3日向原告交纳当月服务费200元,每年合计2400元,如二被告逾期未交纳,应按拖欠金额的每日1%支付迟延履行金,拖欠三个月以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二被告违约责任;二被告车辆应按原告规定办理保险,原告代办保险,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未违约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同时双方在该合同中对车辆挂靠期间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双方开始履行该合同。二被告自2015年12月起未向原告交纳服务费。原告向本院起诉后,原告与二被告于2017年8月5日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二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服务费及违约金等费用共计10000元,双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解除《重庆耀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二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上述费用10000元。另查明,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到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重庆耀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和解协议》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重庆耀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成立。现原告与二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二被告所欠服务费及违约金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同时双方也签订《和解协议》作出了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原告与二被告对解除双方就渝BHXX**号车辆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达成了合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重庆耀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重庆耀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德、王娟在2011年11月14日就渝BHXX**号车辆签订的《重庆耀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自2017年8月5日起予以解除。本案案件受理费646元,现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重庆耀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