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保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81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保平,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现住武安市。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住武安市。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保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卫平、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保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保平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富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邮局前路段,与前方行人靳某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靳某1受伤,事故发生后刘保平逃离事故现场,经武安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保平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靳某1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保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靳某1陈述;证人王某1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靳某1、王某1、靳凯乐、靳某3、靳某4户籍证明;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和村派出所社会调查;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通知单;被告人刘保平驾驶证、冀D×××××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指纹信息卡、DNA样本登记表;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款条、谅解书;劳动合同书、工资表、证明、营业执照;武安市午汲镇上泉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信;武安市富强小学证明;居住证明;邯郸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购买药品收据;承租房合同、房产证;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费票据;调解协议、谅解书、调解书、交款条、领款条、询问笔录、保险单复印件;被告人刘保平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保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保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保平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保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道庆审 判 员 李入方代理审判员 赵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