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白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某,白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54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白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原告已预付),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407元。审判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芝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