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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占坤与屈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坤,屈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979号原告:杨占坤。被告:屈海。原告杨占坤与被告屈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占坤、被告屈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占坤诉称,2017年春天,屈海在五大连池市和平镇四平村连种土地,种地时为了连片将杨占坤承包本屯杨艳、刘向前的耕地41.13亩种上,屈海当时答应给杨占坤串地,可种完地后屈海说没有地了。杨占坤多次找村里、镇政府解决未果,故起诉,要求屈海退回耕地41.13亩,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屈海辩称,屈海不能退地,屈海现在还缺地,这地是承包地的人统一串没的,要告就告所有承包地的人,屈海在四平村包了144.6垧地,通过董国瑞承包的,一垧地给好处费300元,当时知道地非常散,屈海说要不成片就不包了,董国瑞保证说肯定整成成片的,后来和所有承包地的人商量,屈海种不好地,其他承包地的人种好地就成片了,所以屈海种的是不好的地。杨占坤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和平镇政府、和平镇四平村委会介绍信两份;2、杨占坤与邢向前、杨艳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两份。证明屈海耕种了杨占坤承包邢向前、杨艳的土地41.13亩。屈海质证意见,种杨占坤地属实,但杨占坤同意串的,不是其两人单独串的,是这些种地户一起串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杨占坤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7年春,因屈海在五大连池市和平镇四平村通过董国瑞承包耕种土地,为了连片种地,屈海与杨占坤等种地户为便于种地,协商将各自的承包地互相串换成片耕种,其中屈海耕种了杨占坤承包邢向前、杨艳的土地41.13亩,但杨占坤没有得到应该串到的地。庭审时杨占坤变更诉讼请求为屈海退回土地或给付承包费。另查明,杨占坤承包邢向前、杨艳的土地为每亩333元。本院认为,屈海在五大连池市和平镇四平村连片种植耕地,与杨占坤串地时耕种了杨占坤承包邢向前、杨艳的土地41.13亩,但没有给杨占坤留出应当串出的土地,没有履行串地约定,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应当赔偿杨占坤的经济损失,支付杨占坤承包该地的承包费。关于杨占坤要求屈海退回耕地41.13亩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杨占坤同意串地,屈海不是抢种耕地,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屈海给付原告杨占坤土地承包费13696.29元(41.13亩×333元/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0元,由被告屈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