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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恢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子亮与何怀庭、乔光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子亮,乔光亮,何怀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054号申请执行人何子亮,男,195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光亮,男,195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何怀庭,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乔光亮、何怀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乔光亮、何怀庭向申请执行人何子亮偿还借款本息12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何子亮与被执行人何怀庭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怀庭共向申请人何子亮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15000元,申请人何子亮自愿放弃剩余部分的执行,被执行人何怀庭负担案件执行费55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81执恢10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