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执恢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子亮与何怀庭、乔光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子亮,乔光亮,何怀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054号申请执行人何子亮,男,195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光亮,男,195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何怀庭,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乔光亮、何怀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乔光亮、何怀庭向申请执行人何子亮偿还借款本息12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何子亮与被执行人何怀庭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怀庭共向申请人何子亮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15000元,申请人何子亮自愿放弃剩余部分的执行,被执行人何怀庭负担案件执行费55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81执恢10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