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59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邵翀与铁力市翠花食品加工厂、邵士友、秦丽萍、吕颀寒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翀,铁力市翠花食品加工厂,邵士友,秦丽萍,吕颀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593号(2017)吉0104民初4593号之四原告:邵翀,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铁力市翠花食品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朗乡翠花集团院内。经营者:邵士友,男,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邵士友,男,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秦丽萍,女,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吕颀寒,女,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邵翀诉被告铁力市翠花食品加工厂、邵士友、秦丽萍、吕颀寒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邵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邵士友、秦丽萍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邵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邵翀担保人邵天双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以西万龙第十城A组团二期×××(房屋所有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号,丘地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