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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敬发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敬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85号罪犯郑敬发,曾用名张重清、余春清,(绰号“黑人”),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于仙游县,福建省永春县人,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2006)仙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共同退赔4169元,其中个人承担252.5元,并对同案罪犯退赔的3916.5元负连带责任。其刑期自2006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9月2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09)莆刑执字第1956号刑事决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又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4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15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敬发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4年11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考核积分3460分;考核期自2014年7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计分3940分,获得6次表扬;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敬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敬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