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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晓艳、彭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晓艳,彭小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086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法定代表人:李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有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文晓艳,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彭小兵,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晓艳、彭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