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7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与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038号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负责人:涂培培,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晖晖、柯威,员工。被告: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院路以西龙安.港汇城A单元21层。法定代表人:纪方俊。被告: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127号富商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周文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诉被告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 甜书 记 员 项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